第四十五条
有效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低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收益应当用于黑土地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交易、专项回收利用等管理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