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