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