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效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