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