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百三十二条有效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