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百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