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百二十条有效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