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效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