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