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效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