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股东会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效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