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