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