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