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