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