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洪减灾第四十四条有效依法划定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禁止垦堤种植和在堤顶、堤坡种植农作物。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