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国家、省规定水质标准的河段进行治理,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