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卫河流域的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卫河流域,是指滑县、汤阴县、内黄县行政区域内的卫河干流和共产主义渠及其蓄滞洪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