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