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和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明祭祀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祭祀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巡查和劝阻工作,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