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表彰评优以及其他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事项中可以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