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主体的意愿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自身的市场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