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