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外事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边境地区界务工作,协调、参与边境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边境地区公安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边境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进出边境管理区检查管理、边境地区边防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垦区、林区和兴凯湖区域内的边境管段,由垦区、林区和兴凯湖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各自边境管段的边境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移民管理机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边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