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以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船舶和人员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用于实施违反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行为的工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