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边境地区特色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品牌建设和旅游产品推介,打造界江旅游、冰雪旅游、自驾旅游、康养旅游等旅游产品,促进有条件的边境地区依法开展跨境合作区域旅游,在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与邻国加强合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