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陆路通道、河海航道、能源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沿边铁路、沿边公路、边境机场等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加强边境地区现代交通综合体系建设,推进边境城镇内、城镇间交通路网优化升级,完善内联外畅的现代化运输网络,提升沿边城市、县城、小城镇产业承载能力和人口聚集能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