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界河(江、湖)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捕捞作业结束后,渔业船舶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统一停泊。渔业船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统一停泊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