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和人员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