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边境地区通行、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