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先进材料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技术创新,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成果转化应用的给予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和省先进材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本市先进材料科研院所、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创建和优化升级。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