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以财政贴息、事后奖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对国家和省重大专项、扶持政策、产业基金、重大科研项目、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本市,按照规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对先进材料企业的融资提供风险补偿。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金融机构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贡献度评估激励办法,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先进材料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和绿色金融,开发和创新适合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材料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