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优化先进材料产业招商引资政策,建立健全守信践诺和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加大先进材料产业链定向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先进材料产业集聚发展。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