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促进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先进材料产业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商务部门负责先进材料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