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先进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部地区先进材料产业高地和全国先进材料产业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先进材料产业是指本市重点发展的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等先进基础材料产业;硅钢、新能源与储能材料、先进陶瓷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产业;先进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前沿新材料产业;高品质耐火材料、生态环境材料等高端原材料产业。先进材料产业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