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