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编制涉及渌水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应当征求萍乡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实现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并在规划编制说明中予以体现。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涉及渌水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根据需要征求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