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渌水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书面征求萍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渌水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书面征求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