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相关信息,举报萍水河—渌水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公开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协同保护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