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提示标识的设置规范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