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种植、加工和经营的石柱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石柱参产品及其品牌、加工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