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流域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长湖流域环境、破坏长湖流域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