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致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