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分解至长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

长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