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