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五条有效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禁止破坏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