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做好养犬信息登记,制定养犬公约,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养犬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以及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养犬数量、种类等信息台账工作。
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倡导依法文明养犬,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热线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