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处置流浪犬、狂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设置并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指导和监督疫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处置狂犬等工作。
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