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