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