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留检和处置流浪、弃养、走失、送交、没收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对收容留检的犬只登记造册,并建立免疫接种、领养等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