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留检和处置流浪、弃养、走失、送交、没收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对收容留检的犬只登记造册,并建立免疫接种、领养等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